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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利器”新识

时间:2020-12-04 15:49:39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詹亚琪

裴登峰

《老子》中的“利器”,分别为“国之利器”和“民多利器”。因事关“国”“民”,意义重大,加之历来说者纷纭,有必要重新审视。

三十六章(“国之利器”)“利器”指在不妄为,不强为,不乱为,特别是不为私欲为的“无为”前提下,“无以为”,“无不为”。“无以为”强调“不该做什么”(现实情形),侧重“有所不为”;“无不为”强调“该做什么”(以圣人代“道”示范),侧重“合理而为”。经过“去彼取此”,即“如何做”的选择,体现“无之以为用”(虚以待用)、“有之以为利”(实以得利)的“有无相生”,既相反相成,又相辅相成,共同期望实现“太顺”目标和“圣人之治”的成功理想。

《老子》材料,按性质、内容,大体可归为三类。其中有四十余章,阐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有二十余章,先描述“该做什么”,接着树立圣人“怎样做”的榜样,再交代结果。第三类十余章,谈“道”“德”的性状、内容、特点。前两类材料,共同从观察自然现象、社会生活的经验出发,以“天道”为榜样,重点陈述如何行“人道”,特别是理想的“圣人之道”。由于“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为“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构成、体现“道之道”,即《老子》的最高理想——“圣人之治”。

“天道”为何“利而不害”?因为“天地之间,其犹橐籥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在“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周而复始、繁衍生息、化育出新的运动变化中,天之道不仅“不争而善胜”,而且“功遂身退”,体现了“道”“莫之爵而常自然”,即贵柔、守雌、尚虚、处下之类“可以为天下正”的“清静”品格,无为不争、顺其自然、成就万物的特点。作为“道”的化身与代言,“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为无为、欲不欲、事无事、学不学、味无味、德不德(得)。具体到社会生活,“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不自生,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不自大,不自贵,去甚、去奢、去泰,慈、俭、不敢为天下先……尤其强调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自宾、自均、自知、自胜、自爱……因为“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最重要的是“虽有甲兵,无所陈之”的“不争”。“唯不争,故无尤”,但“妄作,凶”。要学习“道生万物”,但“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的精神,对天下之事,以“豫兮其若冬涉川,犹兮其若畏四邻”的态度,“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通过不争→天下不乱→爱民治国→以正治国,实现安平太→太顺→圣人之治,即“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美好盛世。这便是“无为无以为”“无为无不为”共同作用要达到的理想。“善始且善成”地实现此理想,即展示了“国之利器”。

据此,古今学者,关于该章“利器”的相关说法,如“赏罚”(《韩非子·喻老》),“权道”(河上公注),“利国之器”(王弼注),圣智仁义巧利(范应元注),喻国之威武权势之属(薛蕙注),“国家的有效的武器”(任继愈《老子绎读》),权柄军力(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或过于简略、抽象,意思不明,或不符合《老子》主张、实际。随之,对“示”的解释,也不甚恰当。如“任刑也”(王弼注),“示疑当训赐”(高亨《老子正诂》),“意谓不可用权势禁令来威吓人民,不可以严刑峻法来制裁人民”(张松如《老子说解》),“展示”(任继愈),“炫耀”(陈鼓应)。那么,“示”为何意?当做何解?

该章在引出结论之前,首先列举了“张”“强”“与”“予”四种情形。其中“固”,马王堆帛书甲乙本均为“古”,王弼本为“固”。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以为“‘古’字均当假为‘固’”。其引王纯甫云:“‘将欲’云者,‘将然’之辞也;‘必固’云者,‘已然’之辞也。”故“固”当为《说文》段注“事之已然者曰固”之义,即“已经如此”。理解为“姑且”(张松如、高亨),“暂且”(任继愈),似未妥。因为“柔弱者,生之徒”,而“张”“强”“举”“予”表现为“刚强”有余,“柔弱”不足,不符合“弱者,道之用”“柔弱胜刚强”的原则。就像“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有为过度,不可持续。故要“歙”“弱”“废”“夺”,使事物朝“自然”(自己如此、本来如此)的正常、合理(应该如此)方向发展,并得到“果然如此”的结果,故为“微明”,于是引出了结论。

“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子·喻老》以为“势重者,人君之渊也……赏罚者,邦之利器也”。范应元《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云:“鱼以喻人,渊以喻道。鱼脱渊则终,人离道则死矣。故有邦家者,当以道自重。”范说相对合理。这两句是喻体在前,本体在后的比喻。即“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就像“鱼不可脱于渊”。前一句内部又自为喻,从两方面说明“鱼水关系”。一方面是侯王(水)不去争霸逐利,天下太平,百姓(鱼)就能依天性,自由自在、率性随意生活。另一方面,侯王(鱼)也离不开百姓(水)。因为“罪莫大于可欲”,出于贪欲,凭借“兵者,不祥之器”的“乐杀人”,是最大的不该“示”。若天下之事,一味朝诸侯争霸、人人争利的“刚强”方向“有为”,就如同鱼脱于渊,统治者与百姓,均不得其所。要“以道佐人主,不以兵强于天下”。向圣人学习,“不为而成”。将“为腹不为目”(“腹”为自然、正常、合理要求,“目”为“五色令人目盲”的贪欲)、“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之类原则潜移默化、自然而然、具体实在、无处不在地贯穿于政事活动的始终,体现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利器”,无形,看不见,摸不着,似“无”却常“有”,常“示”却不故意显露。人人能切身体会到“以无事取天下”的好处。这便是“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无割”。“朴”代指“道”,“器”代指“道”之“用”。河上公注:“器,用也……圣人用之,则以大道制御天下,无所割伤。”王弼注:“大制者,以天下之心为心,故无割也。”即“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便是“道”之“德”(得),符合“自然”“无为”思想。此为无形之形,不器之器。不是“不可以示人”,而是“无以示人”,且要像“鱼不可脱于渊”,须臾不离。

《庄子·胠箧》是对《老子》“绝圣弃智”主张的发挥。前面四段,以否定表肯定。表面指责“圣人之过”,实则抨击“上诚好知而无道,则天下大乱”。说明其向往的“至德之世”,“至治”之时,圣人不刻意作为,但百姓生活却如鱼得水。故“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为《老子》三十六章的“利器”作了旁证。

五十七章(“民多利器”)“利器”义为智与欲。该章“利器”,各家解说不同。如“权也”(河上公);“凡所以利己之器也”(王弼);杀人之器,杀人之事(范应元);喻权谋(苏轼、陈鼓应);“乃指人君赏罚之权,所以控制臣下者也”(张松如);武器(高亨《老子注译》、陈鼓应、高明);“民间的武器”(任继愈)。

“利器”与“忌讳”“知巧”“法物”连在一起,表示否定,上述理解,均可备一说。但依《老子》全书思想观之,“利器”指私欲与智慧。《老子》并不是否定智慧本身,相反,是教人用大智慧、大聪明,追求大成功的哲学。其反复强调“恒使民无知无欲”,“爱民治国,能无以知乎”,是因“以知治国,国之贼”。贪欲是包括侯王在内,“民多利器”的根源。用智慧,凭争战满足私欲,无疑造成了春秋以来天下大乱的局面,“师之所处,荆棘生焉”的巨大灾难。贪欲愈多,智慧愈用,动乱愈剧,民生愈苦。故“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强调保持“沌沌”的“愚人之心”。因为“含德之厚者,比于赤子”,要“复归于婴儿”。做到“至虚极”“守静笃”,则天下安,百姓乐,是为“归根”,亦为最大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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