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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善治引领人民美好生活

时间:2021-10-22 09:10:58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编辑:詹亚琪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善治是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依法对公共事务共商共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我国善治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各阶层合衷共济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内涵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讲到善治,必然会提到良法善治,不可否认,良好的法律是善治的前提,但良法仍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实践方面,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达到善治的效果。党的十九大的报告将“保障善治”放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章节中提出,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秉承善政理念,深化法治实践,保障人民对美好生产的追求,达到善治的目标和效果。

善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道德经》曾提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其意指水完全根据“道”的原则和具体地理环境来决定它要走的路,顺势而为,绝对没有什么主观上刻意想要去的地方。从善如流一词原意由此而来。善治一词作为政治语言最早出现在汉书《举贤良对策》中,系汉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一种仁政思想。董仲舒在向汉武帝陈述朝廷利弊时,直言“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其意思为朝廷虽然不缺人才,但要革新施政理念和更新治理措施,才能国强民富。这话的主旨是为巩固封建王朝统治的,与现代善治不可同日而语,但避开阶级性不谈,仅从善治的词面意思来讲,也是指贤良的治理,实现国强民富,开创太平盛世。此后,在中国的唐宋明清等朝代都有这类仁政思想的传播。

善治思想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曾提出“良法”“善政”等思想:“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 法律应该是促成城邦人民都进行正义和善德活动的一种制度”。此处即体现实现正义与善德的价值追求之治。善治作为现代政治理念是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于西方政治学文献中的一个新术语,代表了社会治理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境界,体现了政府与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新颖关系,即二者通过良好的合作和良性的互动达到善治的目标和效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民众的疾苦和心声充耳不闻就表明这个国家的善治能力太差;反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民生疾苦和民生幸福有足够的关心和爱心,就表明这个国家善治的能力和程度也就越强。现代善治理念是高度政治文明的产物。这种新理念一经提出来,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法国学者玛丽•克劳斯•斯莫茨在国际上较早地提出善治的四大要素:法治、有效的行政管理、实行责任制、具有政治透明性。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

善治最显著的特点是公正。善治的“善”在政治术语中更多体现公正的意思,有别于日常用语善良。公正是一种法治价值观, 是基于公平正义理论与社会价值标准的一种价值评判。公正是理念与行为的统一体,仅有公正理念是不够的,它还只是停留在观念上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还需要用这种理念指导行为。公正在我国法治现阶段要达到的层次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深化法治实践,保障善治的最好注释和最容易“看得见”的标准。公正是善治的内核,公正也是法治的生命线,深化法治实践与保障善治二者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是高度统一的。社会治理中一旦缺失公正,公权力的执法(司法)行为就会遭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也就难以保障。

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公正。现代社会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的良好合作及其最佳治理效果,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公正的价值观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从另一个侧面讲,这也是善治在新时代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新要求。因为公正的执法和判决需要公正的执法(司法)人员,公正的执法(司法)人员需要公正的形象,公正的形象来自中立的地位和廉洁的口啤。所以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是追求善治下新时代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形象。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适应新时代保障善治的法治要求。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思想觉悟都在提高,因此党的各项工作要一如既往地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如何做到公正,这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公职人员要正心,公字当头,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法治理念建设,不能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掺杂私心,站偏立场,以公谋私。苏东坡曾云:“用心于正,一振而群纲举;用心于诈,百补而千穴败”。其次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自身要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耍特权,自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三,公职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但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公正的法治气质要在公职人员的言行举止中体现出来。第四,公职人员必须具有法治理性思维能力。公正处世依赖于理性思维,理性思维是依法作出公正决定的正确途径,公正与理性二者相辅相成。反之,缺乏理性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人。第五,公职人员必须持中守正,时刻树立公正形象。公职人员应当以良善之心,持中守正,公正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新时代的公平正义,而不能偏心袒护地选择性执法(司法)或曲解有关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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