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性文件提请审议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共24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起草、合法合规性审查、审议、备案以及有关责任等。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决策部署,协助省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办法》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提高省纪委监委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云南纪检监察工作“辨识度”。
《办法》规定,综合性、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省纪委法规室负责牵头起草,业务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纪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同时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作了要求,对征求意见的方式作了规范。
规范性文件在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前,应当由省纪委法规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省纪委法规室围绕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位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规定;是否符合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等四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出具书面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云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灵娜)